从论文到科技成果转化:斯坦福的秘密与中国的突围之战
FUTURE远见|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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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所有权实际就是对科技成果事实上的控制权,所有权是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根本,没有所有权,其他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科技成果使用权是不改变科技成果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科技成果处置权决定科技成果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科技成果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科技成果转移或转化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新的中国版拜杜法案?
针对国内基础科研沉淀不够、科技成果转化不足的问题,美国版拜杜法案又被多方提及。国家领导、学界、产业界、官媒、自媒体多次重提,华为创始人任正非两万字采访中也有强调,这使《拜杜法案》再次溢出。
《拜杜法案》是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博区·拜(Birch Bayh)和罗伯特·杜尔 (Robert Dole) 的联合提案。旨在让美国的大学、研究机构能够享有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所有权,极大地带动了技术发明人将成果转化的热情。出台后几年内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翻了10倍,并使得美国重塑了世界科技的领导地位。该法案后被评为美国过去50年最具激励性的立法之一,也是美国“制造经济” 转向“ 知识经济” 的重要标志之一。
论文之困
在我国,原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等权利都属于国有,因此对很多研究人员来说,所谓科研,只到论文发表这一步就结束了。长期以来,中国每年给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大量的科研资金,中国庞大的科研体系做出了许多技术成果和专利,很多高校每年专利申请量已经远超世界上其他名校,但针对这些技术成果,转化率却非常低下。例如清华大学专利申请量是斯坦福大学的11倍,斯坦福大学2015至2016年度获得许可收入为9422万美元,并孵化了几十家科技创新型企业,专利数量极多的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反过来却差了几个数量级。
中国的论文困境已经持续了很多年,我们把大量的科技成果发表在纸面上,却未曾有效地将它付诸人类生存的伟大事业。如何才能“将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如何打好这场突围之战?
硅谷的心脏
世界上说到科技创新的繁荣之地,非硅谷莫属。硅谷模式的特点是以大学或科研机构为中心,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或商品,形成高技术综合体。它是当代发展高技术产业的成功方式。通过一种自组织系统,在高技术领域,技术对科学知识的要求不断提升的时候,它要求科学、技术与生产趋于同步。
硅谷的成功令世界着迷与效仿,延绵不绝的技术创新给美国的科技产能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而硅谷的形成和崛起,全靠斯坦福大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斯坦福不仅培养出众多高科技公司的领导者,包括谷歌、惠普、雅虎、耐克、罗技、特斯拉、Firefox、艺电、Sun、NVIDIA、思科、及eBay等公司的创始人,而且输出了无数的技术支持。贝尔实验室的半导体技术的突破,和接下来的仙童和德州仪器等公司的成果,创造了半导体这个如今每年3千多亿美元的行业。大型工作站和个人电脑行业的发展,直接起源于施乐帕罗奥多研究中心、斯坦福、伯克利等机构的研究成果。
如果硅谷是一个科技成长的巨人,斯坦福是当之无愧的巨人心脏。
斯坦福的秘密
高校处处有,名校也不少,究竟是什么使得斯坦福和硅谷的创新系统发生化学反应?
高校长期以来坚持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研究,这是科技创新的源泉,任何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都离不开基础理论支撑,没有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研究,创新不会有很强的活力和后劲。高校人才济济,在基础研究和前瞻性课题方面具有工业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打通高校与工业界之间的沟通,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无疑有质的改变。
斯坦福大学是典型的创业型大学,20世纪30年代。当时哈佛大学校长詹姆斯·科南特提出“广泛运用实用主义哲学,转变私人企业与大学的关系”,这一理念将传统大学引向创业型大学的发展方向。受其影响,斯坦福大学开始积极迈向创业型大学的发展之路。
斯坦福大学创业型大学发展的主要特色是围绕创业型人才培养目标,形成了以创业课程、技术转移和创业网络为核心的创业保障体系。不仅开设许多创新创业课程,并且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投身创业环境。
斯坦福大学从四个方面支持师生创业:在时间分配方面,允许教师和研究人员每周有一天时间到企业从事开发或经营工作,并可以在1-2年的时间内完全脱离斯坦福内部的工作岗位到硅谷创办企业或到已有的科技企业中任职;对于创业的学生给予两年休学期限,无论成败都可以继续学业。在资金支持方面,斯坦福大学设有孵化资金(种子基金),支持教师启动科研项目。在创业服务方面,大学为教师与企业的合作提供多项服务,如知识产权办公室帮助教师签署和管理合同,技术许可办公室帮助教师申请专利和许可等事宜。在收入分配方面,其著名的“三三制”规定,技术许可办公室从专利许可毛收入中扣除15%作为专利申请费和办公费用,其余的收入由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三方各分得1/3。该制度确保了发明人的利益,有利于激发教师创业的欲望。
中国的突围之战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无疑将是我国从政策与模式创新的角度,鼓励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换的一次尝试。对于斯坦福模式的四个方面,该试点实施方案从第四个方面——知识产权角度进行了探索。
我们不能否认,斯坦福的模式未必能照搬到中国,但是其理论基本盘是世界通用的。任何一个模式的探索与形成,都将经历一个成长过渡期。一个试点实施方案,也许也将带来制度与管理上管理成本的增加和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但是必定会推动科研人员投身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只要能在探索的路上不断上行,相信在中国打造一个工业创新的科技环境,架设起学界和工业界之间的桥梁,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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